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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应当规范劳务派遣制度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07月28日 访问次数:
  曹艳春 燕山大学副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
  记者:当前,劳务派遣都有哪些问题?
  曹艳春:目前,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所形成的失业,灵活就业方式的出现,都给劳动力派遣提供了空间。劳动力派遣虽然可以为企业降低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失业问题,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表现在:
      1.劳动不稳定性。劳务派遣只是短期的或临时的受派,雇佣缺乏稳定性,对劳动力市场的稳定具有负面影响。
      2.中间抽取利益问题。劳务派遣业以营利为目的,要派单位将派遣劳动者的薪金交与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单位扣除利润后,再支付工资给派遣劳动者,中间有剥削之嫌。 
      3.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不公平待遇问题。受派劳动者往往从事的是替代性的工作,受派单位给予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一般较正职劳动者的条件差,受派公司的一些福利往往也享受不到。
      4.雇主责任不明问题。劳动法及其相关法规都是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本身指挥监督劳动者为基础所构成的劳动关系。劳务派遣造成雇佣劳动与使用劳动相分离,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发生的事故与纠纷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加以规范,当事方也约定不清,有可能产生无人负责状态,无法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5.工会的保障问题。派遣单位雇佣的劳动者,其工作场所不确定且分散在各处,派遣劳动者之间很难相互熟悉,很难有凝聚力,更不用说组织工会了。在受派单位又是短期的工作,很难加入受派单位的工会。当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缺少工会为其维权。

  记者:据了解,由于劳务派遣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于该制度的存废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完全取消或让其在规范中发展。对此,您持什么观点?

  曹艳春:基于我刚才介绍的劳务派遣存在的一些问题,目前,人们对劳务派遣形成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务派遣的劳动关系复杂混乱,劳动者虽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却在单位内没有相应的工作岗位,一旦无要派单位使用其劳动力即处于失业状态;要派单位虽实际使用劳动者,但双方却无劳动关系。

  因此,我国应对这种以规避用人单位法定义务的用工形式加以规范,在我国劳动法对企业用工已规定了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不同情形的劳动用工模式下,劳务派遣没有存在的必要。

  另一种观点(也是现在的主要观点)认为,劳务派遣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有很大的生存空间,应在适当限制的基础上规范发展。

  我赞成后一种观点。尽管劳务派遣存在着许多问题,但它毕竟是市场经济中出现的一种用工方式,而且有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我们应尊重现实生活的需要,以法律加以规范,使其有序发展。如不进行规范,就有可能出现用人单位扩大使用派遣劳动者,也会产生大量的派遣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盘剥,用人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规避劳动法义务的现象。

  记者:您赞成让劳务派遣在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发展,那么,您认为正在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应该如何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

  曹艳春:劳务派遣关系复杂,涉及内容较多,在劳动合同法中对其进行全面细致的规定不太现实,我建议在《劳动合同法》中专章规定劳务派遣问题,可考虑对以下基本问题予以规定。

(一)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严格的准入条件。

  派遣公司的实力和信誉对劳务派遣的秩序和效果至关重要,因而应当对派遣公司的资格实行严格管理,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宜采许可制,由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的市级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审批,以严格控制派遣单位的资质。在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后,由工商行政部门予以登记注册,方可营业。对其组织形式应限于法人,有一定的最低注册资金要求,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有合法招聘劳动者的资格,有能力对员工定期培训,有明确的培训计划及师资、经费来源等。由于派遣劳动会造成雇佣的不安定,为减少此种不安定性对派遣员工利益的损害,应当使派遣公司每月提出专门经费供派遣员工教育训练之用,以提升派遣员工的工作技能与受雇机会。可以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于派遣员工的教育训练费用在立法中做出较明确的规定。

(二)规定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及最长时间限制。

  劳务派遣对劳动者职业的稳定有负面影响,全面开放派遣行业势必会对传统劳动力市场带来冲击,因而可能会造成严重的职业不稳定情况。因此,对派遣行业作适度的限制是必要的。

  在国外,人力派遣应用领域主要有:不需要特殊技能的基层工作,如保安、家政、清洁工等;需要高度独立专业知识的工作,如会计,医疗服务等。日本采用列举许可行业制,劳务派遣法中列举了26种可以劳务派遣的行业。

  1999年,日本在大幅度修改劳务派遣法时,将最初采取的列举许可行业制改为列举不许可行业制。日本规定不允许进行劳务派遣的行业主要有:港湾运输业、建筑业、保安业、医疗有关的业务、直接制造物品的业务。我国的上海也规定了劳务派遣业务的范围主要是短期性工作,包括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等。

  于已有的经验,劳务派遣的行业不能太宽泛也不能太窄,鉴于我国目前的情况,宜在《劳动合同法》中采取明确列举加限制性规定的方式对劳务派遣加以限定,可考虑在保安、家政、清洁工和特定专业技术人员的派遣中,规定禁止性的行业,如建筑业等重体力劳动的行业不宜适用劳务派遣。

(三)规定用人单位的责任分担。由派遣单位承担派遣劳动者的培训、支付报酬、社会保险的缴纳,由受派单位承担劳动的管理与支配,承担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义务,承担平等待遇、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的各种劳动保护义务。其他事项可由派遣单位与受派单位约定,约定不明的承担连带责任。

(四)规定同等保护原则。派遣劳动者与正职劳动者之间适用平等对待原则,以免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在要派企业或单位进行劳动期间,享受与要派企业固定员工相同的工时、工资、劳动纪律及其他劳动条件待遇。另外,还应规定派遣劳动采用三重书面合同的订立形式;规定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对派遣公司派遣服务费的限定。同时,对违约责任及补偿条款的规定等也应该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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